(一)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,《民用航空法》借鉴了国际航空立法经验,坚持纵向的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与横向的民商法律规范并重,对有关民商法律关系的规定进一步作了较大的补充、完善,以有效地保护与民用航空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(二)根据民用航空活动国际性强的特点,《民用航空法》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出发,认真研究了现有国际航空公约的规定,使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律制度尽可能地与国际通行的规则接轨。
(三)根据航空运输工具速度快、风险大和技术要求高的特点,《民用航空法》将安全管理置于民用航空行政管理的首位,强化安全管理规范,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地和有秩序地进行。